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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云南药店正面临变革

发布日期:2025-02-03 13:53    点击次数:200
2025年1月20日,云南省药监局一天内出台了三个重磅新规:《云南省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云南省药品委托储存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试行)》。药店相关内容主要涉及药品经营管理和网络销售两大方面,预计春节假期结束后试行。以下为试行管理明细,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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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

一、药品经营许可

在《云南省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行细则》(试行)文件中,云南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店经营许可和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做出详细规定,重点内容摘取如下:

第六条 药店经营范围重新界定与细化: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肽类激索(仅限胰岛素)等。

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特殊药品例如: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应当在“生物制品”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

如“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

经营麻醉药品范围含罂粟壳的,应当在“麻醉药品”经营范围中子以单独标注,如“麻醉药品(含罂粟壳)”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毒性中药饮片,应当在“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例如“中药饮片(含毒性中药饮片)。

经营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应当在“生物制品”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如“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

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按照以下方式标注:以上范围不含冷藏及冷冻药品;以上范围含冷藏不含冷冻药品:以上范围含冷冻不含冷藏药品;以上范围含冷藏及冷冻药品。

第八条 预包装中药饮品政策放宽:仅经营食药同源目录品种预包装中药饮片单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不配备执业药师和中药饮片斗柜等调配设备但禁止拆零销售。

第十条 优化兼并重组流程:收购兼并药品批发企业时,可按照现有条件进行兼并重组,可以先申请注销被兼并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申请核发新《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应逐步达到现代物流条件。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发生兼并重组,仅变更经营主体,其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未发生变化,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按照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变更期间,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其药品质量责任由原经营主体承担。这意味着药店重组过程中,即保障了消费者的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又有利于药店的平稳渡过。

二、药店经营管理方面

第十七条 鼓励药店电子化管理: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化首营资料、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单等。

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的前提下,药品经营企业可自建系统平台或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展首营资料电子化交换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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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再上一层楼在《云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件中,云南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店网络销售方面严格规范,重点内容摘取如下:

第三条 坚定实体药店网络售药的责任:【责任主体】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的,应当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

取得相应合法资质、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条件,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通过网络开展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备对应的线下实体门店,无实体门店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

第十条 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不得拆零)、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电子处方监管严格:【处方药销售要求】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含纸质影印版本处方)进行标记,处方不得重复使用。

新的一年,药监局出台相关试行办法,意味着2025年药店发展监管会再上一层楼。虽然政策只在云南范围试行,但是却也给药店行业再敲警钟:新一年,规范经营最重要!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